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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环球网校·2016-01-07 11:06:51浏览82 收藏16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希望中级会计师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备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前制定学习计划,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中级经济法》第三节代理。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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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环球网校提供无权代理内容)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

  【注意】《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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