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法错误的是( )。
专利评价报告针对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可以是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属于地方层面办理的具体事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国家层面办理的具体事务,在专利业务方面,包括:一是办理专利申请、恢复请求专利权利、涉及权属纠纷的专利中止请求、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专利费用减缴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专利权转让登记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