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点拨】2020-中级知识产权-全真模拟1-第11章-第77题-秘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商业秘密

A

若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B

如有关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则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C

若有关信息虽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但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仍可以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D

若有关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则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E

若有关信息因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实施商业秘密而知悉,仍可以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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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同时,为明确“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和外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①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⑤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此外 ,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ABDE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C选项已经公开。

故本题选择ABDE选项。

【思路点拨】

本题考查“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所以如果选项中出现“公开”“展览”“宣传”“已出版”“已刊登”等字样,说明相关人员都可以从一些渠道中获得,也就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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