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拨】2020-中级知识产权-第12章-同步训练-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条件、保护期限、终止、无效和侵权行为及责任-某公司就其培育的一个植物新品种向审批机关提出植物新品
2012年8月18日
2013年2月7日
2013年6月12日
2014年11月18日
本题考查的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条件、保护期限、终止、无效和侵权行为及责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本题授权日为2014年11月18日。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择D选项。
【思路点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