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拨】2020-中级知识产权-第11章-同步训练-秘密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内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与之订立保密协议
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实施商业秘密而知悉
本题考查的是秘密性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同时,为明确“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和外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①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⑤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此外 ,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ABC选项属于“为公众所知悉”。
DE选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故本题选择ABC选项。
【思路点拨】题干要求选择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双重否定表肯定,即考查的是“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务必要注意题干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