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拨】2020-中级知识产权-第11章-同步训练-保护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在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时,以下说法错误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要求后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扩大到企业的所有职工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离职能自由利用,不受任何限制
本题考查的是保护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有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合同,要求后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种合同被称为“竞业限制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人才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
D选项错误如果与单位商业秘密有关,不能自由利用。ABC选项正确。
故本题选择D选项。
【思路点拨】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从这一点出发,企业可以与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该协议,但并不是企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所以对签订人员范围就有了一定的要求。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扩大到企业的所有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