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勤勉义务包括( )。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选项为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①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②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③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④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⑤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