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点拨】2021-真题-中级经济基础-30日上午-第62题-第36章-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

A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B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C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D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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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
解析

考查股东权利--代位诉讼权。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前面有时间前提“连续180日以上”,二者不可取一,故A正确,C错误。BD不符合正确数字。

本题正确答案为A。

【思路点拨】代位诉讼权。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权,又称为股东代为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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