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基础-课后作业-第34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在所担保的债
价值权性
法定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考查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A选项错误。
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B选项错误。
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D选项错误。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