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基础-课后作业-第37章-第3节-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质量担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质量担保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是优质产品
机动车、计算机、日常用品等,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考查经营者义务。
质量担保的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③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选项错在日常用品,D不属于经营者的义务。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