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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仅表现为一种权项范围的“界定” 而且表现为效力范围的“限制” 。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双轨制,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司法救济),也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特点:
(1)在法律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是主要的保护方式,其法律基础是一国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注意】
民事救济措施:
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既包括请求去除已经发生的伤害,也包括去除可能出现的伤害。
(只能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专有权利的妨碍,不能制止对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侵害)
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之诉,其填补损害的方式即金钱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1.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计算
2.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在这两种计算方式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包含在内。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权利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刑事救济措施:
《TRIPs 协定》对各缔约方作了最低要求的规定,即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
但其适用条件有二,一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 ,二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①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②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③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④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⑤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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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单选】
下列关于知识产权取得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开发活动中,创作行为或发明创造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
B.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原始取得的必经程序
C.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一项行政法律行为
D.合同转让和继承是知识产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知识产权的取得。在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不是所有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都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授权,如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
【练习·多选】下列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的有( )
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
C.赔偿损失
D.返还原物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察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有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由于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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