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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其特点有:
①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失的,对公司拟承担赔偿责任。
②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资格的取得受到限制:
自然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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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①自然人股东: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②法人股东: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去的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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