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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每天3个高频考点六十

环球网校·2020-05-08 11:26:57浏览129 收藏38
摘要 随着中级经济师考试难度的提升,为督促大家更好的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每天3个高频考点六十”小编从经济基础中总结出来180个高频考点,制定为期60天的第一轮备考计划,每天3个考点,经济师考试这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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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3个高频考点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大家有没有每天都坚持学习呢?

学习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希望你们都能坚持到11月1日考完试。

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每天3个高频考点六十

法律

178、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特征:

主体:经营者(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行为:违法性

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7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混淆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具体包括: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 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 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例】某企业新上市的一种方便面,其名称和包装装潢与某知名品牌方便面十分相似,该企业的此种行为即为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 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 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3、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 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通过组织虚假 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 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 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行为。

【例】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7、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 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 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例】某小型游戏公司未经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同意将自己新开发的游戏链 接通过技术手段插入该大公司搜索引擎页面中,用户点击即可跳转入该游戏平台。

180、产品质量法

1、《 产 品 质 量 法 》 所 称 的 “产品”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提示】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

含义:专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 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的。

第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 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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