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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7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注】
上述行为除了(1)外,其余均涉及“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
176、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集中的文件资料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1)国务院执法机构决定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2)国务院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提示】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4.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提示】
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177、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行为包括: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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