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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知:广东省中级经济师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创新评价机制。
创新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老师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考试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老师为基础的业内评议机制,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探索网络面试、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评审效率与质量。
广东省中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经济师标准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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