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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管理
账簿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能够对全部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具体要求是:
(1)一般的纳税人应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人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账簿的使用要求
为了保证记账工作的质量,明确账务处理的责任,确保账簿记录的合法性和账簿资料的完整性,账簿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每本账簿启用时,应在封面上标有账簿名称、所属年度,要在账簿扉页上详细载明单位名称、编号、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姓名及签章等。记账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记录内载明交接日期和接替人姓名及签章。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銷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