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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根据工程、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地基等级、综合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一)工程安全等级
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1.1.1划分。
表1.1.1 工程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工程类型 |
一 级 |
很 严 重 |
重要工程 |
二 级 |
严 重 |
一般工程 |
三 级 |
不 严 重 |
次要工程 |
(二)场地等级
场地等级分为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
(1)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注:①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②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三)地基等级(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分为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
(1)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大,且需特殊处理;
(2)多年冻土、湿陷、膨胀、盐渍、污染严重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对工程有不利影响;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2)无特殊性岩土。
(四)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按表1.1.2确定:
表1.1.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勘察等级 |
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 | ||
工程安全等级 |
任 意 |
地基等级 | |
一 级 |
一 级 |
任 意 |
任 意 |
二 级 |
任 意 |
任 意 | |
任 意 |
一 级 | ||
二 级 |
二 级 |
二 级 |
二级或三级 |
三 级 |
二 级 | ||
三 级 |
一 级 |
任 意 | |
任 意 |
一 级 | ||
二 级 |
二 级 | ||
三 级 |
二 级 |
三 级 |
三 级 |
三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三 级 |
二级或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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