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1 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带来的社会影响
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已经启动,今年9月21-22日举行首次资格考试,加上考核认定和特许,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将有一批岩土工程师注册。不久的将来,岩土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就要付诸实施。这是一件震撼岩土工程界的大事,肯定会对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素质将会大大提高。谁有资格独立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谁不能,谁有签字权,谁没有,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虽然对有些人来说,不一定合理,但总体看,岩土工程严重良莠不齐的状况将成为过去。
其次,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范围给人们一个十分明确的导向,即岩土工程师的知识面要宽。既要有地质的基础,也要有力学的基础;既要有必备的理论素养,又要有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既会勘察,又会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再次是对教育的影响,包括高等教育专业的调整,岩土工程专业人员应当学习的课程内容,对高等院校的教育评估,以及取得执业资格后继续教育制度的建立等等,必将使我国岩土工程的教育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最后,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必将大大促进岩土工程专业体制和行业体制的改革,传统的技术责任制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本文将重点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2 岩土工程专业体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未来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在什么单位里工作?他们知识全面,功底雄厚,在勘察单位工作,似乎太窄了,很难接触到岩土工程设计、监理等业务;在设计院,似乎也无用武之地。根据国际经验,未来的注册岩土工程师主要应该在专业咨询公司里服务。这个问题要从岩土工程专业体制的改革谈起。 技术和经济的落后,关键在于体制的落后。1980年初,我国开始进行岩土工程专业体制的改革,到今天已经超过22年了。我国的勘察专业体制来源于建国初期的苏联模式。当时的确发挥了不小作用,但缺陷也是明显的。勘察与设计施工严重脱节,专业分工过细,勘察工作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查清条件,提供参数,对如何设计和处理,极少过问。再加上行业分割和地方分割,知识面越来越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在思维方式上也有满足于简单的模式,习惯于狭小的圈子,不注意创新,缺乏从广阔的视野去观察问题,思考问题的习惯等等。而岩土工程体制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专业体制。它要求勘察与设计、施工、监测密切结合而不是机械分割;要求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不仅仅为设计服务;要求在获取资料的基础上,对岩土工程方案深入论证,提出合理的建议,而不是单纯提供资料。一位岩土工程师,应既能从事勘察,又能在岩土工程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岗位上工作。22年来,勘察专业体制的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并未真正到位,成为阻碍岩土工程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关键。
专业体制的改革不到位表现在哪里?主要表现在勘察与设计的脱节问题没有真正解决。不仅如此,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野外记录的质量为什么越来越差?规范规定的取土器为什么不能实施?市场上为什么出现以钻探米数综合价格,而技术含量高的岩土测试和分析评价却处于从属地位?怎样才能遏制有些单位盲目增加工作量以提高收费?怎样才能克服勘察市场的恶性竞争?为什么我国近年来取样测试等的技术进步不明显?为什么施工可以进入国际市场,而勘察、设计、监理等不能打进外国市场?岩土工程设计应该由勘察单位做还是设计单位做?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监理是否属于工程勘察的一部分?除少数单位外,我国多数勘察单位为什么不能胜任岩土工程的设计、监理等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施工完成后,谁对工程质量做总体评价,负总的责任?未来的注册岩土工程师主要在哪种企业里服务?从整个社会着眼,怎样才能提高勘察质量,管好勘察市场?怎样从社会机制上形成良性的市场环境?等等。这些都涉及岩土工程专业体制和行业体制的深层次问题。
前些年,一些岩土工程技术水平较高的勘察单位想从深入分析评价上下功夫,但后来觉得很难实施,多做了工作,承担了风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开始分离,但一般限于企业内部,不是行业体制的彻底分离,所以矛盾仍然很多。改革要真正到位,借鉴国际经验,必须发展咨询业,以咨询公司为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载体,以咨询公司为岩土工程师活动的主要舞台,而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为此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3 未来岩土工程的行业模式
未来岩土工程行业的模式,应当是知识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的彻底分离。
岩土工程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块在咨询公司,是未来岩土工程师主要的服务企业。勘察、测试、设计、检验、监测等,都和数据、论证、决策有关,属于知识密集型,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对工程的效果起决定性的作用。另一块在工程公司,负责岩土工程的实施。工程公司也需要先进的技术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但还需要设备、资金、管理等,企业的整体素质显得更为重要。由于管理模式差别很大,所以分属两类企业。但在完成某项工程任务时,这一文一武必须密切配合,一般而言,决策权在咨询公司,施工企业受咨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例如:勘察方案和钻探测试要求,由咨询公司的岩土工程师提出,钻探公司执行,并接受岩土工程师指导和监督。地基处理方案由咨询公司提出,工程公司执行,并接受咨询公司监理。岩土工程师可布置必要的检验监测工作,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并达到经济合理的要求。和现在的分包关系不同,这两类企业是独立的,不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
在咨询公司里服务的岩土工程师,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和很大的自由度。他的利益不和钻探公司挂勾,不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挂勾,这和现在岩土工程师在勘察单位,他的利益与钻探等捆绑在一起,他的活动受勘察单位的牵制是不同的。他可以自由地协助业主推荐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他的工作可以贯彻岩土工程的全过程,勘察报告是他写的,方案是他出的,施工是他监理的,总的技术责任自然由他来负,责任也就十分明确了,勘察和设计脱节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受业主委托,咨询公司还可以承担招投标工作,各种技术评估和技术论证,司法诉讼的技术鉴定、出庭作证等等。与现在的勘察设计单位比,有大得多的发挥余地。
在这样的行业体制框架下,招投标由岩土工程师协助组织;勘察方案、取样试验要求,由岩土工程师确定。由于钻探公司是岩土工程师向业主推荐,并受岩土工程师的指导和监督,野外记录的质量和取样的质量都可以得到保证。钻探米数综合价格不可能出现,技术含量高的岩土测试:分析评价不再处于从属地位,盲目增加工作量以提高收费成为不可能,勘察市场的恶性竞争将被彻底解决。由于现场施工由岩土工程师监测手段,不断完善岩土工程设计,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经济合理。由此可见,咨询公司充当了岩土工程全过程中总参谋部的角色,权力很大。这就要求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有了健全的注册执业制度才能实施。相应地岩土工程师的责任也很大,万一发生事故,不仅要负法律责任,作经济赔偿,而且对今后的继续执业肯定会发生很大影响。在这样的体制下,岩土工程的总体质量将得到很大提高,市场秩序会得到很大改善。无论钻探、取样、测试、施工,都将在正常竞争中不断取得技术进步。
专业咨询是个大行业,我国的咨询业需要大发展。21世纪已经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咨询公司则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国际上咨询业非常发达,"有问题,找咨询公司"已成一种思维定势。相比之下,我国相当落后,无论数量、从业人员的质量、专业的覆盖面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很不相称,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大背
景也很不相称。我国已经加入WTO,咨询业肯定会有一个大发展。
4 从集体负责、规范负责,到岩土工程师负责
勘察设计的技术责任,我国一直贯彻单位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形成了一套制度。但是在实际上,个人责任往往不够明确,以致一旦发生问题,难以分清具体的责任人。譬如一份勘察报告,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单位盖章,重要的复杂的大型工程,可能有若干人共同编写,经过初审、终审,还有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个人责任如何能分得清?再加上勘察工作是由测绘、勘探、取样、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工程物探、统计计算、编绘图表等等一系列工序环节,情况很复杂,分清个人责任就更不容易了。好在过去主要是单位承担责任,个人责任一般由单位领导去查。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是行之有效的,但现在,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是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环境的。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都是强制性的。改革开放以后,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但主要规范基本上还是强制性的。这些技术标准对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对专业人员的限制过死,不利新技术的应用和工程师个人的经济的发挥。岩土工程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可是
按现行的标准往往难以做到。外国工程师很难理解,我国的规范为什么对勘探孔间距、取样数量之类,规定得如此具体。我国的勘察设计人员,一切按规范行事,出了问题由规范负责,已成思维定势。譬如地基承载力,本来是一个复杂问题,由于规范有表好查,问题简单化了。至于实际上保守也好,不安全也好,都不是专业人员的责任,由规范负责。规范修订取消了承载力表,使勘察设计人员无所适从。
在国际上,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两个层次:技术法规由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当然是强制性的。涉及工程安全,人身的健康和安全、环境等,属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问题,由技术法规作出规定,全社会都得遵守。技术标准由政府授权的民间权威机构制术和发布,一般由社会自由选用,通过合同形式对合同的签约方约束。既灵活,又有法律效力,适合
于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我国参加WTO后,肯定也会按国际上共同的模式改革。目前,由于《标准化法》尚未修订,还不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通过《强制性条文》过渡。估计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实施之时,这个过渡也可完成。
因此,未来岩土工程的责任制度将发生很大变化,从现在的以集体负责为主,规范负责为主,过渡到以注册工程师个人负责为主。岩土工程师的权力很大,自由度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于以知识和技术为支撑,以个人脑力劳动为主要形式,在技术决策方面起关键作用的职业,这种制度应该是适宜的。这样,岩土工程师可以在遵守法律,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情况,自主地确定勘察和设计方案,自主地选择分析计算方法,向业主推荐采用的技术标准,并列入合同,监督勘察设计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检验监测,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当然,这私多的工作,并不要求一个人去做,他可以有助手,甚至一个班子。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加职了监管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收效。对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我们应当提倡企业自律,社会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督相结合。其中,企业自立当然是基本的,但是,如果缺乏良好的社会机制和有力的监管,那么这种自律既难以持久,也难以普及。作为法制国家,政府监管当然十分重要。但不能事事依靠政府,尤其是许多具体技术标准是否得以严格执行,还得通过诸如合同关系的形式互相制约。咨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离,由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的岩土工程师监督和监理,无疑是十分有效的,也可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良好的社会机制可以促使各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实现以技术取胜,以管理取胜,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5 实施条件和时机
首要条件是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全面推开,并建立起一套相当完善的对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制度。这件工作在人事部和建设部的主持下,正在积极推进。
其次是咨询业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咨询公司的法律地位、资质标准、收费办法等。没有发达而健全的咨询业,注册岩土工程师很难有用武之地。
第三是保险制度。由于咨询公司和注册工程师对工程要负法律和经济责任,没有相应的保险,是无法设想的。现在,有些城市的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了这个险种,尚需进一步推开和完善。
第四是技术法规的制订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分离。由于涉及国家的立法程序,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但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尽快过渡。想信不会影响对岩土工程体制的改革。
此外,还有试验室的认证及其他相关资质的配套,市场的净化和市场管理的完善等等,不一一阐述了。
有人可能担心,注册工程师负这样大的责任,他的报酬能与责任挂勾吗?其实,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责任和报酬的适应是一种必然规律。注册考试只是入门的门槛,考查你是否具有必备的水平。你为工程作出了贡献,承担了责任和风险,显示了你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咨询公司自然会请你,客户自然会请你,自然会取得社会的承认,报酬问题也就自然
解决,用不着政府来评定。
本文以上的意见是一种目标模式。根据以往经验,改革必须逐步推进,不可能一步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现在就可以试点,以便取得经验,为全面推行做准备。
为什么二十多年的推动,岩土工程专业体制的改革没有到位?从外部看,缺乏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从内部看,缺乏权威的有效的专业资格标准和认证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水到渠成可以指日而待了。
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