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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地基变形的验算 $lesson$
7.6.1 地基变形特征
建筑物地基变形的特征,有下列四种:
1.沉降量--指基础中心点的沉降值。
2.沉降差--指同一建筑物中相邻两个基础沉降量的差。
3.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7.6.2 地基变形验算
对于大量中小型建筑来说,在满足按承载力计算的要求之后,不一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表7-17对二级建筑物中某些常用的建筑类型,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层的情况,列出了不必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
但是,一级建筑物和不属表7-17范围的二级建筑物,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二级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 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某些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不高,但在生产工艺上或正常使用方面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厂房、试验室或构筑物;在基础及其附近有大量填土或地面堆载;相邻基础的荷载差异较大或距离过近的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物等,必须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要求地基的变形值在允许的范围内,即
s≤〔s〕 (7-25)
式中 s--建筑物地基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变形,mm;
〔s〕--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mm(表7-18)。
如果地基变形验算不符合要求,则应通过改变基础类型或尺寸、采取减弱不均匀沉降危害措施、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等方法来解决。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一般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地基不均匀、建筑物荷载差异大或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二级建筑物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范围 表7-17
注:①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的民用建筑于除外)。
②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
③表中砌体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④表中额定吊车起重量、烟囱高档商品和水塔容积的数值均指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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