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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也是获得债务资金的基础。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1)新设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的筹措
新设项目法人的资本金是项目发起人的投资者为拟建项目所投入的资金。项目资本金来源主要有:
(1)政府财政性资金;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入股的资金;
(3)国内外企业入股的资金;
(4)社会团体、个人入股的资金;
(5)受赠予的资金。
2)既有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的筹措
既有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主要有:
(1)项目法人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
(2)资产变现的资金,即变卖现有资产获得的资金;
(3)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原有股东增资扩股资金,吸收新股东的资金;
(4)政府财政性资金;
(5)国内外企业法人入股资金;
(6)受赠予资金。
3)资本金出资形态
项目资本金出资形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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