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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都应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1)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分为: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的分支机构;②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③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即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综合负担率为33%。对新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对特定区域和特定项目投资,给予降低税率、延长或增加减免期限、减免地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应纳税额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境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让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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