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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合同类型分类
按所签订的合同的类型,索赔可以分为:
(1)总承包合同索赔,即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
(2)分包合同索赔,即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联营合同索赔,即联营成员之间的索赔。
(4)劳务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5)其他合同索赔,如承包商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与保险公司、与银行等之间的索赔。
(三)按索赔要求分类
按索赔要求,索赔可分为:
(1)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延迟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四)按索赔的起因分类
索赔的起因是指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类:
(1)业主违约,包括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业主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五)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1)合同内索赔。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商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2)合同外索赔。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使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例如工程过程中发生重大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承包商损失。
(3)道义索赔。承包商索赔没有合同理由,例如对于干扰事件业主没有违约,业主不应承担责任。可能由于承包商的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商应负责风险而造成承包商重大的损失,这将极大地影响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履约积极性、履约能力甚至危及承包企业的生存。承包商提出要求,希望业主从道义,或从工程整体利益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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