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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