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5月,甲公司用一项无形资产与乙公司交换一台生产设备。甲公司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250万元,累计摊销为11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乙公司该项生产设备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已使用1年,累计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万元。甲公司将设备运回过程中发生运输费5万元,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生安装费10万元(不考虑运输费。安装费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19. 2万元(该金额为甲公司应收的不含税补价公允价值40万元与乙公司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 8万元之间的差额)。假定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出的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乙公司换出的生产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事为13%。甲公司换入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