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从事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 13%。2×21 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销售产品确认收入 15000 万元,结转成本 10500 万元,当期税金及附加为 110 万元;所得税费用 390 万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共计 960 万元;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获得收益 15 万元;报废固定资产产生净损失 25 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20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 2×21 年度的营业利润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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