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总价款为 80万元。6月3日,甲公司就 80万元货款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 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 1笔货款 45万元,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2笔货款35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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