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乙、丙、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7 年5月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6 年9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直至2018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5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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