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 )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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