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6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被依法宣告破产。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公司法》规定,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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