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