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4月1日, B公司以一批材料作为对价向A公司投资,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该批材料的价值为6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 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8万元。接受B公司投资后,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B公司享有1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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