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测绘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的行政处罚有( )。(10.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相关设备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