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最迟( )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0.6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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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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