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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鉴函〔2013〕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管理,规范补考申报行为,促进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有序实施,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起,所有新参加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人员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二、鉴于我省近几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申报实际,为平稳过渡,对2011年和2012年参加了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人员,其单科成绩不合格者,仍可按惯例允许考生在2013年内自愿申请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其单科合格成绩不再保留,按重新鉴定处理。
三、从2013年起,各鉴定申报机构或个人在补考申报时,需如实向省厅提交含有补考考生前一次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准考证、不合格科目、鉴定成绩、鉴定时间等主要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加盖鉴定申报机构公章或补考考生亲笔签名。如提供的情况不实,责任自负。
四、各鉴定申报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前将上述规定告知申报对象,并在组织报名时,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统一鉴定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