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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湖南省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释疑"的新闻,2016年5月21、22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试成绩即日起公布。湖南省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释疑的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省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释疑
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这是国家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充分就业而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但是,部分社会公众对此存在误读误解或存有疑惑。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职业资格改革的精神实质,消除疑惑或误解,现以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权威报道、客观事例等为依据,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取消五批职业资格并不意味着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在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汤涛副部长就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答记者问强调:“职业资格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劳动者素质和科学评价人才的重要手段。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是取消所有的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职业资格制度,而是为了促使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人才评价服务。”
据2016年2月2日《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全程参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讨论的老师组成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博士生老师吴江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说:“清理不是废除制度,恰恰相反,职业资格清理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制度真正发挥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作用。职业资格制度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评价体系比我们更完整、类别也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6年职业能力建设司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6]6号)要求:“2016年计划新增高技能人才260万,其中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4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1500万人次左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明确提出:“争取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9号)提出:“探索区别于学科型人才培养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实现形式和培养模式。探索以学分转换和学力补充为核心的职普互通机制。推进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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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湖南省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释疑"的新闻,2016年5月21、22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试成绩即日起公布。湖南省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释疑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人社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并不是说这些职业不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这一举措的推出,核心要义是取消这些职业的“准入”门槛,减少人才就业创业的壁垒,但不是说这些职业不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转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决定的通知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16]3号)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报考条件,自愿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9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张立新司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减少职业资格与严格执行就业准入两者并不矛盾,不可偏废。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也要实行准入。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同时,要建立就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确有必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三、国家对技能人才越来越重视
2013年4月28日习总书记在全国总工会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中指出:“工业强国都是技师技工的大国,我们要有很强的技术工人队伍。”
2013年8月30日习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讲话中提出:“要大力培育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他希望年轻一代坚定创新超越、产业报国的远大志向,为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多作贡献。”
2014年8月21日李克强总理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代表座谈时强调:“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靠数亿掌握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大军。”
2015年8月20日,马凯副总理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代表团座谈时强调:“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引导,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职业教育,加大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技能人才素质和水平。完善收入分配和激励政策,畅通发展和晋升路径,发挥技能人才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2016年2月1日,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走访慰问北京铁路局北京供电段全国高技能人才楷模赵大坪时表示:“要加强人才激励机制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待遇水平,推广技能等级同大城市落户挂钩的做法,做大做强高层次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两支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保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并进一步指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力发现、培养、集聚高技能人才队伍,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中国制造2025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培养制造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高等学校转型,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示范,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中组发[2011]11号)要求:“健全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公平公正、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有效激励、切实保障、合理流动的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形成多方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新格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6年职业能力建设司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6]6号)要求:“组织开展第十三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推荐和复核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设,制定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等激励措施,推广技能等级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待遇政策和优待做法例举
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24号)规定:“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颁发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老师相同。”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98号)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7]13号)规定:“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实行特殊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府办发[2016]12号)规定:“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规定:“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32号)规定:“对经评选产生的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荣誉获得者,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4万元和6千元奖励。适当提高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名额比例。从2015年开始,将每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老师中高技能人才名额比例提高到20%”、“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比照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与他们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条件,可比照本岗位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参加报考事业单位相关岗位招聘”。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的通知(湘组[2012]73号)规定:“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继续做好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等评选表彰工作。注重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探索实施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使高技能人才在聘任、薪酬、带薪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待遇。鼓励企业对参加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和期权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建立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对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每年组织休假疗养。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薪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上海市《2015年户口积分细则》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的,分别积15、30、60、100、140分,与落户上海挂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义乌市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可直接申请落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助。还对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广州市对外来的技能人才落户广州实行积分入户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的多记20分。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生产一线员工特设技能工资模块,职业资格等级越高,工资系数越高。
水电八局有限公司对生产一线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员工实行基本工资递加制,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农民工可转为正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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