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5月1日~5月15日因发包人原因而延误,5月5日~5月25日因客观原因而延误,5月13日~5月22日因承包人原因而延误,则在5月13日~5月15日时间段内承包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是( )。
工期补偿
经济补偿
工期+经济补偿
没有补偿
【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工期索赔的计算。
【选项分析】共同延误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根据此题绘制的工程延误责任图:
根据上图可知5月1日到5月15日延误是发包人原因,5月16日到5月25日延误是客观原因。本题在5月13日到5月15日延误的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