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号) ,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 )为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开工条件具备之日
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日期
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综合认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