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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5]1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1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符合“150号部令”第九条规定,无“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注册申报时间
首次受理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日;补办受理时间: 2015年8月10日至14日。
三、申请程序
注册采用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注册的同时按要求上报有关书面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盖章。市属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理。各受理机构于受理的当月30日前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将人员的名单汇总后,与申报资料一起,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和网上资料经过初审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四、申请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在表上,另交一张照片留受理机构);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从事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见附件2)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注册中的相关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受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并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章;
五、具体要求
1.申请人须将有关资料进行扫描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申请人务必在网上注册系统里完整上传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2.初始注册时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造价工程师,需提供现单位和原单位(报考单位)的调入、调离证明;
3.注册有效期已经失效的造价工程师,今后如需执业,应重新办理初始注册手续,提供相关工程造价业务工作证明及继续教育2011-2014年之间的合格证明。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证章由印章刻制单位按照成本收费。
上述费用请在提交书面资料时一并上交。
七、办理机构联系地址及电话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若申请网上资料退回,请发传真至0571-85216024,自动接收)。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02室
联系电话:0571-5675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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