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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的争议
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的,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结算结清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如果提交了支付保函的,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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