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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师《造价计价》资料:变更估价及原则

|0·2014-09-30 08:57:4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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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程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计算变更工程应适用的费率或价格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适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②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中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③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中也没有类似工程的,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新的费率或价格应当根据实施该项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2、工程删减的估价。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程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程,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删减工程的估价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工程删减导致的变更,如果对其估价未能达成一致,承包商应就因该项删减所导致的费用损失,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合同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后对此费用作出决定,并将该项费用加入合同价格。但是,承包商因该项工程删减所受的损失,应当满足下列三项条件:①如果工程未被删减时,该项费用本可以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②该工程的删减将导致(或已经导致)该项费用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③任何替代工程的估价之中也没有包含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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