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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背景:
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1 6日上午9时整;
(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
(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共90天。
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具体组成见表4-2。
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约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该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额部分1%的管理费。
问题:
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
4.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中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做法。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与投标有关的时限以及联合体投标的有关问题。
本案例所涉及的有关投标的时限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有效期的表述与法律规定的原文不同,需要作简单的分析。对于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法律并无规定,招标文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投标人过早提交投标文件,从而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并增加招标人组织招标的工作量。
关于联合体投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区别。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而《招标投标法》则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虽然《招标投标法》对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如何确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推理分析,可理解为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单位实际承包的工程内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加以认定。由此可以确定,联合体Ⅲ的投标有效。另外,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是否要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费,法律并无规定,故该联合体协议约定“各成员单位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额部分1%的管理费”并无不当。
答案:
问题1:
答:该设备采购必须招标,因为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且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答总投资额达5000万元)。
问题2:
答:
(1)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正确,因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至停止出售至少为5个工作日,故满足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至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
(2)接受投标文件最早时间的规定正确,因为有关法规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
(3)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时限的规定不正确,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的规定不正确,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问题3:
(1)联合体I的投标无效,因为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下不同的联合体投标(L公司既参加联合体I投标,又参加联合体Ⅶ投标)。
(2)联合体Ⅱ的投标有效。
(3)联合体Ⅲ的投标有效。
(4)联合体Ⅳ的投标无效,因为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下不同的联合体投标(E公司既参加联合体Ⅳ投标,又参加联合体Ⅶ投标)。
(5)联合体V的投标无效,因为缺少建筑公司(或G、N公司分别为安装公司、和装修公司),若其中标,主体结构工程必然要分包,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6)联合体Ⅵ的投标有效。
(7)联合体Ⅶ的投标无效,因为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下不同的联合体投标(E公司和L公司均参加了两个联合体投标)。
问题4:
(1)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错误,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才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错误,联合体协议应当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
(3)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错误,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