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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师《案例分析》教材第四章案例五

|0·2014-08-28 09:15: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造价工程师教材在2013年基础上有所修订,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造价师《案例分析》教材”供大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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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招标人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的竞争不足,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2: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3: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代理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张某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不提出书面意见。

  事件5:为了尽快推动项目进展,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后,当天即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4,评标委员会成员张某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5.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一些典型事件的处理,涉及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公布、合同调价条款的设置、现场踏勘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和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内容。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由于实践中存在招标人为了压低中标价格而任意压低招标控制价的现象,因此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按照规范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价格的调整条款又是合同文件中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合同条款中应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条款,以合理分摊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促进合同的顺利实施。实践中一些业主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盲目要求承包商承担所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这既有违合同精神,又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质量的保障。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201 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且没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案:

  问题1:

  答:“招标人要求控制价下浮10%”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照规范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仅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不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问题2:

  答:“招标人要求合同条款中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不妥,合同条款中应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条款,以合理分摊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的规定执行,即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问题3:

  答:“招标人组织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人在现场口头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不妥,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方式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提出的问题。

  问题4: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张某的做法不妥。因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问题5:

  答:“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后,当天即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不妥,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且没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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