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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背景:
某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招标人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逾期违约金为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招标人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
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人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该投标人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人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该投标人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投标人报价技巧的运用,涉及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还涉及招标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多方案报价法和增加建议方案法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投标人发挥自己技术优势、取得招标人信任和好感的有效方法。运用这两种报价技巧的前提均是必须对原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报价,否则,即被认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而被视为废标。突然降价法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其运用的关键在于突然性,且需保证降价幅度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本案例关于招标程序的问题仅涉及资格预审的时间、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开标会的主持、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的作用。这些问题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回答。
答案:
问题1:
答:该投标人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招标人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投标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招标人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问题2:
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问题3:
答: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投标人的补充材料”不妥,因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
(3)“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该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
(4)“公证处人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只是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5)“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不妥,因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仅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