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201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十一

|0·2014-08-18 10:04:55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的关于2014年造价工程师相关的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

   课程推荐:精品VIP―网+面强势结合     环球造价工程师案例强化套餐

  相关推荐:2014年造价工程师在线模考   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

   专题推荐:环球网校造价最全习题演练套餐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培训权威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更多造价工程师信息:

 

编辑推荐:

2014VIP套餐抢报,2013年课件,不过重学

2014年造价工程师免费通关课程

造价工程师考试历年真题汇总(2010-2013)

 环球造价工程师各地区交流群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