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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造价工程师初始、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4年造价工程师初始、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通过2013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初始注册。(其中2013年以前的合格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申报系统需上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下载网址:“www.yncost.com” -- “继续教育”--“点击登录”后再查询下载);
(二)补报延续注册:2013年未按要求上报延续注册,此次补报延续注册的人员共计95人,详见下表:
二、提交网络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初始、补报延续注册的人员必须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www.ccost.com)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后打印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注册表格。
其中,初始注册人员需新申请用户名、密码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延续注册人员则直接输入申请初始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并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必须更新并上报完整。
注:需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的同志,除上传扫描件外,还需在个人申报系统内“信息管理”---“继续教育信息”栏目内添加继续教育情况。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双面打印),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张贴于申请表照片处);
(二)补报延续注册: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双面打印)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张贴于申请表照片处)、近两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需登录网址:“www.yncost.com” -- “继续教育”--点击“登录”后再查询下载);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初始注册、补报延续注册受理时间:2014年5月26日至6月13日(请务必按规定时限及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注册的网络及书面材料)
逾期提交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者:申请初始注册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申请补报延续注册的我厅将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资格(以后三个注册年度不予申请初始注册)。
(一)联系人:胡 鹏
(二)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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