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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真题解析:试题三

|0·2014-05-04 09:22: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造价工程师考试考试距离现在还有一段时间,环球网校特地整理了历年的真题解析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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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真题解析

  试题三

  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额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十五日上午9时整;

  (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

  (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共90天。

  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具体组成见表3.1。

  表3.1各联合体的组成

联合体编号

I

II

V

联合体组成

AL

BC

DK

EH

GN

FJP

EL

  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约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该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额部分1%的管理费。

  【问题】

  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

  4.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中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做法

  【答案】

  1、不可以不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该项目设备采购估价为8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所以必须进行招标。

  2、第(1)条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是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20天以上;第(2)条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为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第(3)条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均可以。

  第(4)条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有效期应该从投标截止日期之日开始计算,不得少于30天。不是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3、(1)编号为III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招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而K公司为二级企业,故联合体编号Ⅲ的资质为二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为无效投标。

  (2)编号为Ⅳ和Ⅶ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E单位参加了两个投标联合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其他编号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有效。因为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4、上述联合体协议内错误之处是:

  (1)先签合同后交联合体协议书是错误的。招投标法规定:应该在投标时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否则是废标。

  (2)牵头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是错误的。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在没有递交授权书下,均由牵头人负责是错误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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