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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造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职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上述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各专业各科目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120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140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的土建、安装专业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和“核安全专业实务”3个科目均为84分(试卷满分均为140分),“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
(四)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各级别“船舶检验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3个科目均为96分(试卷满分均为160),各级别“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均为108分(试卷满分均为180分)。
二、有关要求
(一)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数据,并公布本专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核发本专业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
(二)各地要按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填写“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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