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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续时间不变),业主代表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15=9 000(元);(600元/天为塔吊租赁费)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 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参考答案:
问题1:
答: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这样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问题2:
答: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调整方案是: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因为工作F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见下图:
问题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5天)。
(2)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调整方案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 000(元)。
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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