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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建咨协[2013]第 16 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本市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可持续发展,表彰和奖励在工程造价行业从事咨询等活动中获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我协会制定了《上海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办法(暂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可持续发展,表彰和奖励在工程造价行业从事咨询等活动中获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
第三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师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申报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及竣工结算审核项目。
第六条 申报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造价咨询项目应以委托合同的建设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项目时效,应符合评审通知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项目,应是申报单位独立或为主完成的项目。
第九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申报单位应是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报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内容、深度及质量均应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相关手续完备;
(三)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特点,综合效益好,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技术水平,在同期同类的项目中具有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奖项等级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获一等奖的项目,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作方案,达到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成果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获二等奖的项目,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作方案,接近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成果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获三等奖的项目,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作方案,接近本市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获表扬奖的项目,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作方案,有一定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评选设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组。
第十三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协会组织,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组负责评选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会员单位按照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通知的要求,向协会申报参评项目资料;
(二)由评审工作组对申报的项目资料,按本办法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初步核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成;
(三)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产生评审结果;
(四)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工作组提出。
(六)公示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申报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应当报送下列基本材料:
(一)《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十份,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及特点;
2、工程造价咨询内容及方案;
3、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创新情况,包括采用新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情况;
5、社会、经济效益;
6、与国内及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先进水平对比等。
(二)项目任务书或受托合同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全套成果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成果实践检验认可证明或成果鉴定(评价)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成果参与人员的身份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企业聘用证明等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全套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其中含申报表,同时提交成果文件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获得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项的单位,由协会颁发获奖证书;并对项目的主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一、二等奖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可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简称中价协)成果奖的评选要求由申报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并通过协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至中价协参加全国评选。
第十九条 评审老师采取从老师库中随机选取的办法确定。老师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评审,若发现与送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报告评审委员会并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在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剽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评选工作接受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