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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2013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0·2013-08-12 13:57:33浏览0 收藏0
摘要 福建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

  2、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10月18日止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另附近期正面免冠2寸相片两张);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5、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申报材料均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先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选择“网上申报注册”,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部分,填写基本信息,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系统中的提示扫描相关证件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人务必在注册系统里完整上传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3、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于2013年10月18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费按照成本收费。

  咨询电话:0591-87617396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3年8月7号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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